2.13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圆钢为12mm;钢管为20mm,璧厚不小于2.5mm。
针长1~2m.:圆钢为16mm;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钢管为40mm。
学校内旗杆、栏杆、装饰物等独立金属构件,其尺寸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2.14 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2的镀锌钢绞线。
2.15 学校体育馆等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电气贯通;
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3、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4、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2.16 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
2.17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2.18 建筑物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要求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大于18m,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大于25m。
2.19 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2.20 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
2.21 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