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计[2008]10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气象局:
为切实提高学校防雷减灾和师生避灾自救的能力,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省教育厅、省气象局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防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防雷工作事关师生的生命安全,事关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校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校园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增加投入,完善防雷基础设施,切实把雷灾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加强教育,积极宣传《办法》,不断提高师生的防雷安全意识,科学指导预防。指导学校结合周边环境、当地雷电发生规律等,因地制宜,建立各项防雷减灾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做到一校一预案。对各校的预案,教育局会同气象局要给予审核、备案。同时,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开展必要的演练,着力提高学校应急处置雷击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规划建设工作。各地各校要根据《办法》,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制订防雷设施的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要求在3年内达到《办法》标准。多渠道筹措经费,按规范设计和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建立定期检测和隐患排查制度。各地气象局要指导当地教育局和学校建立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防雷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防雷隐患档案和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帮助学校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各地应于近期开展一次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在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气象局。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气象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障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