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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抗震救灾期间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抗震救灾期间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常时期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我市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品种为矿泉水、纯净水、饼干、面包、方便面、盒饭、纯牛奶、液化气、蜂窝煤和蜡烛、手电筒、电池、蓬布、口罩、消毒液以及大米、面粉、猪肉、鸡蛋、植物油、交通运输价格等。

  二、生产、经营者销售上述商品(除盒饭外)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2008年5月11日的价格水平。如确因成本上升需要提价的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生产、批发、连锁经营企业和超市以及规定的调价备案企业,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经过批准后才能提高价格。其他经营者因为进价提高确需提高销售价格的不得高于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企业的最高提价幅度。救灾点的盒饭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限价。

  三、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凡是原来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的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四、对经营者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乱涨价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也要坚决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确保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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