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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包括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
  (一)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90元;
  (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2008年为290元)
  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个人只缴纳除政府补助外的保险费用。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岁以下青少年学生政府每人每年补助75元,18岁以上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
  (二)特殊困难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低保家庭学生、重度残疾学生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190元;低保家庭人员190元;一般残疾人员120元;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烈属、公亡和病故遗属)及见义勇为直系供养遗属230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全额补助。
  (三)同时具备享受上述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按最高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给予适当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鼓励政策。
  征地农转非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额补助。除以上政府补助外,个人缴费部分由土地管理部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予以补助。
  第十条 政府补助金额包括中央、省专项转移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解决。旌阳区、罗江县参保人员地方性财政补助由市财政补贴40%。
  第十一条 政府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审核参保人员和补助金额后,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参保人员承受能力和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自求平衡。当年出现赤字的动用积累基金,积累基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弥补,次年通过提高筹资标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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