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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德办发[2008]25号 2008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使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筹资标准与财政、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低水平起步,实现广泛覆盖;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五)以家庭参保缴费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旌阳区、罗江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市、县实行单独运行管理,条件成熟后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学校为参保单位。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外实行全员参保。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凡户籍在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
  (一)乡镇以上中小学在校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职高)在校学生;
  (二)学龄前儿童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三)18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机构参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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