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简易厕所:100元/个
40、PVC塑管:5元-8元/m
41、天然气:1940元/户
42、压井:400元-600元/口
43、机井:6000元-8000元/口
44、蔬菜大棚:10元-15元/㎡
45、钢架大棚:15元-20元/㎡
除补偿标准中列出的项目外,铁路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铁路部门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附着物,由沿线负责征迁工作的国土资源土地统征部门提出补偿意见(标准)报市局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包西铁路建设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征迁工作量大面宽,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要提高认识,全力以赴做好征迁工作。沿线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建设环境保障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包西铁路建设工程涉及的国土、规划、信访、林业、水利、电力、环保、文物、交通、监察、公安、广电、通讯等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服务于铁路建设大局,要依法办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为铁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包西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征迁补偿费用统一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他部门不再设立同类帐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核实的征迁补偿费用,将款项直接兑现到村、组和群众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占压、抵顶、扣减补偿款。否则,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包西铁路建设工程征迁中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陕政办发〔2007〕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路开口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铁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除上述所列的收费项目外,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做到依法行政,按章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项目、超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赞助费、协调费、配合费等费用。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