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水浇地每亩900元;旱地每亩600元。
荒山、荒地、荒滩、荒草地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不具备产权调换的条件,因此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凡涉及国有土地上合法建筑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与安置:根据《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
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具体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执行。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依法予以补偿(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意见,也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凡要求安置的被征迁人,可持铁路沿线负责征迁工作的国土资源土地统征部门出据的证明,优先在当地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外及各县所有集体土地上建筑物补偿与安置: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的重置价执行。
凡要求自建安置的村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优先在本村批准宅基地。
第十五条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作为奖励。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