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减排方案》和责任书的要求,分解、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年度减排计划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应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辖区水环境质量、二氧化硫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是:到“十一五”时期末,松花江流域14条一级支流本区、县(市)段出境水质要好于入境水质,重点监测和考核各断面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等3项指标。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是:到“十一五”时期末,各区、县(市)二氧化硫环境质量较“十五”时期末有所改善(以市环保部门设在各区、县(市)的国控大气监测点位实测数据为准)。
具体减排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主要以减排统计、考核、监测等相关文件、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或市政府授权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文件为准。
(二)科学、完整、统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依据各区、县(市)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减排计划安排、执行情况,减排工作进展报送情况,按要求建立项目档案情况,重点审核统计、监测数据的质量等。具体为:
1.每年6月和12月20日前上报本辖区内半年和年度污染减排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政府、环保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情况,减排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增量测算情况等。
2.核查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增减情况。包括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等规定进行。
3.确定下年度减排计划(含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平衡分析,应该完成的削减量及其测算依据),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报季度污染减排计划执行情况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项目清单及其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