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政综〔2008〕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
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细则》、《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细则》和《
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三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相关要求。污染减排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减排季度调度工作,及时上报减排数据和减排材料,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二、加强领导,加大减排工作宣传力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减排体系建设负总责,要把减排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各地区要重视减排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落实资金、人员和各项措施,加强本地区减排目标责任的考评和监管工作。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抓紧制订配套政策。要加强宣传教育,征得企业和市民对减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责任,做好污染减排考核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减排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问责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哈尔滨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