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利用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制度。
(二)在上下桥处和地下通道出入口适当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人员、监督电话、开放时间。
(三)保证各项设施完好,及时修复破损的设施。
(四)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养护。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地下通道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和室内消火栓器材等。
(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开放时间为每日24小时。
第十四条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地下通道出入口和通道内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通行指示标牌。
市城管部门应当在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附近街路旁设置明显的交通导向标牌,引导行人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
第十五条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消防安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管理和养护,由市人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其他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管理和养护,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应当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实施监控。
人行过街天桥、专用地下通道应当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电子监控。
第十七条 行人通过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乱堆乱放物料;
(二)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三)聚众打闹、集会;
(四)摆摊设点、贩卖物品、以各种方式招揽生意,占卜;
(五)从事危及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安全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