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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七)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新建地下商业街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数量,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

  第八条 建设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 符合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规划;
  (三) 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四) 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按照规定时限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根据行人通行需要,必须利用既有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作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城管、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定;对不符合通行安全标准的提出改造规划和标准。地下商业街投资建设或者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改造规划和标准对地下通道进行改造。未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改造,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市城管部门所属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由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三)利用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本条一款所称管理单位、投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负责;
  (三)利用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照明设置维护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城市路灯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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