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维护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秩序,保障行人通行方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保洁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包括专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和与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
第四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坚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方便通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统一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城管、公安、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安全通行的原则;
(二)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网规划,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还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三)人行过街天桥净宽不小于4米,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净宽不小于5米;
(四)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
(五)新建地下商业街,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并做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与经营空间分离;
(六)鼓励与周边商场、文体场馆、地铁车站等大型人流集散点直接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