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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舟山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建委是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具体负责临城新区、普陀山、定海区解放、昌国、环南、城东街道的测绘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建委直接管理范围的测绘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建委的业务指导。
  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舟山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城建委根据测绘事业发展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补充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五条 市和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维护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普查和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维护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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