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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恶性肿瘤、肝硬化晚期、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脑出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按下表规定实行三方分担(在职、退休患者自付比例相同):

  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按下表规定三方分担(在职、退休患者自付比例相同):

  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第二十二条 参保职工患病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需转往本市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原则上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向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需的医疗设施或对症治疗手段。
  第二十三条 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参保职工患病需转往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会诊后,开出转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登记,再经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方可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患者可先转院,三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其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医保IC卡到所在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保患者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治疗,个人先自付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25%,剩余部分扣除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金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报销(冠心病支架植入、永久起搏器植入、人工髋关节置换除外)。
  参保患者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按下表规定由统筹基金、患者分担(在职、退休患者自付比例相同):
  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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