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安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本辖区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一般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纠正教育为主;对处警告或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义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出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
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3.对适用行政强制措施和适用一般程序拟给予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200元以上罚款、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进行先期处置,在24小时内移交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可以处理辖区农村道路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基本事实清楚、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交通事故。
对于适用一般程序以上的交通事故,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应当在进行先期处置后,及时移交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它交通管理业务,必须统一使用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
6.农村公安派出所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可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集中统一行动,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执法管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进行交通管理业务培训。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经培训考核后,着交警制式警服上岗。
2.农村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所内交警的教育、管理。民警执勤执法要做到警容严整,文明执勤,严格执行《安徽省公安机关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四条禁令》,不得在交通执法活动中乱收、乱罚、乱扣证;不得借交通执法之机,故意刁难群众或徇私枉法,办关系案、金钱案,坚决杜绝因纠正交通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坚决杜绝公路“三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