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制度。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保持进村入户宣传的经常化。因地制宜,组织农村警务室民警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结合农民实际的交通需求,有针对性地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及时为农村公安派出所提供宣传资料。
(四)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掌握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并建立台帐。结合日常工作,排查掌握本辖区内无牌机动车和无证驾驶人的情况,动员、督促和组织车主、驾驶人办理牌证,并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警队基层信息平台,定期向农村公安派出所通报已办理牌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以及车辆年审情况,共同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提高机动车的登记率、年检率和驾驶人的持证率。
(五)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和违反规定占道挖掘、在道路上晾晒谷物妨碍通行等交通安全隐患,在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同时,积极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进行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认真做好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接到辖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时,立即报告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建立警务公开制度。在公安派出所和农村警务室公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热情接待群众咨询、求助;定期发布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警情通报。
三、严格规范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执法行为
(一)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区域
农村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但已设交警中队的乡镇和已经纳入交警中队管辖范围的农村道路除外。
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职责任务开展相关管理工作,不得在国、省道等道路主干线上和超出本派出所管辖区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执法权限
1.农村公安派出所要确定一名副所长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根据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任务和派出所警力配置情况,确定至少1名民警作为专职或兼职交通民警(以下简称农村公安派出所交警),具体负责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