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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公通〔2008〕18号)


各市公安局:
  现将《安徽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公安厅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安徽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和《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就我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化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平安安徽”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做强、做实派出所,把派出所建设成为综合性战斗实体的重大步骤,是探索公安警务机制改革的有益尝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控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努力构建和谐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

  二、合理界定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
  农村公安派出所(指建制乡镇公安派出所,不含县城、城区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公安机关统一领导下,参与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依靠乡镇政府,积极协调乡镇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建立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乡镇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在开展辖区治安巡逻的同时,加强对农村道路的巡逻,特别要加强农村道路沿线集镇、集市、庙会等人流、车流集中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逻,积极疏导交通,纠正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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