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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湖区农民负担资金审计情况的通报


  (三)负担资金管理方面。

  1负担资金的管理与核算不规范。如一些乡镇、村将几项负担资金混合收支核算,有的乡镇将负担资金与乡镇机关经费、财政资金混合收支核算,到年底将未使用的负担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结转。有的地方“用水者协会”水费收支未建账,缺少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2负担资金支出票据、支出手续不合规。11个县(市、区)及乡镇、村三级普遍存在白条报账现象,有的地方大额工程支出以现金支付,且无合同(协议)、无原始支出附件。

  3少数乡镇和村用粮食综合补贴、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村级转移支付抵扣农民负担资金。

  三、整改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能否抓落实、抓到位,关键在领导。从审计情况看,部分地方的干部认为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工作措施有所弱化。对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减负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违反减负政策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和谐发展。

  (二)严明政策纪律,严禁违法违规加重农民负担。各地要认真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监督卡管理制度,坚决维护监督卡的严肃性,做到不增项、不加码;要切实加强卡外负担项目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四项制度”,严禁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类摊派。农村公益事业投工投劳要以投劳为主,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执行折资标准。跨村的投工投劳数量不得超过总额的20%,严禁乡镇平调使用,不得变成固定的筹资项目。农民灌溉水费要由供水单位与村组、农民签订合同,据实收取,不得平摊,不得变成固定性的收费项目,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严禁村组除“一事一议”筹资和经过批准的排涝水费外,以其他名义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上挤下”,平调村级资金。对因国家投入有限、需要农民投资投劳的项目,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坚持“直接受益、民主议定、上报审批、跟踪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对继续违规加重农民负担的地方,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开展督办检查,切实抓好督办整改。各县(市、区)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开展督查,举一反三,发现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现有减负政策不落实和以防汛排涝为名增加卡外收费项目、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对违反减负政策规定自立项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非法收取款物的,要如数退还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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