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汴政〔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深入开展了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全市黄河滩区外粘土砖瓦窑厂已全部关闭拆除,黄河滩区内的粘土砖瓦窑厂按照整治方案正在进行规范。但近期发现少数人受利益驱动,极个别粘土砖瓦窑厂出现死灰复燃,黄河滩区内部分砖瓦窑厂该拆未拆,甚至出现私自违法建窑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市粘土砖瓦窑厂的治理成果。为了巩固治理成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是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各县、区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与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保持一致,确保政令畅通。要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粘土砖瓦窑厂整治不力、拆除不彻底、出现死灰复燃现象,以及黄河滩区粘土砖瓦窑厂整顿规范不到位的县、区和乡(镇),市政府将严格追究责任,并暂停办理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二、立即行动,集中开展拆除整治活动
1.立即开展对黄河滩区内粘土砖瓦窑厂拆除整治。按照2007年11月30日各地上报省河务局并得到批准的整治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的黄河滩区砖瓦窑厂(开封县18座窑厂,金明区14座窑厂),开封县政府、金明区政府必须在2008年4月10日前拆除。
2.兰考县、开封县、金明区、龙亭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黄河滩区的粘土砖瓦窑厂再次组织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绘制窑厂分布图。对2007年11月30日以后新建的粘土砖瓦窑厂必须在4月25日前全部拆除。
3.按照上报省河务局的整治方案要求,对位于控导工程200米、黄河大堤500米范围内及间距不足1000米的砖瓦窑厂坚决给予拆除和整治规范。2008年5月底前完成黄河滩区的粘土砖瓦窑厂整治规范工作,并报省砖瓦窑厂整治办公室确认。滩区拟保留的窑厂,必须符合黄河河务规划,有利行洪,确保安全。同时注意合理利用黄河泥沙资源,生产黄河淤泥多孔砖,防止资源浪费。在此基础上,按照黄河河务部门确定的取土范围、采挖深度和标准进行取土,可比照执行鼓励新型墙体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优惠政策,依法办理窑厂占地手续。沿黄的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滩区砖瓦窑整治规范方案,并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字,于4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