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书。全省统一采用1:10000地形图作为外业调绘和内业宗地转绘底图,林权证附图用宗地转绘图作底图,通过计算机扫描制作。发放林权证时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交易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林权,不得登记和发放林权证;核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林权证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收回注销。
3.调处纠纷。对林权争议或林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预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
4.建立档案。根据林改档案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把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林改档案实行县、乡、村三级保管制度,档案管理要有专房或专柜,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的同时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表彰
时间安排:2008年1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自查整改,检查验收,巩固完善,总结表彰。
1.自查整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工作以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林改领导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集体林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写出林改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报市林改领导小组。
2.检查验收。在各县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级林改办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量化考评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林改办。
3.巩固完善。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针对林改后面对千家万户造林、营林、护林、发展林业和林地经济的新形势、新特点,积极引导林农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民间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组织,组建新的经营实体,健全保护森林资源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4.总结表彰。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级林改领导小组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对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林改的各环节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