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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8〕44号 2008年3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7月建立以来,经过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形成了一个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经过6年的运行,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制度运行平稳,基金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筹资比例难以适应参保职工待遇不断提高的实际需要等问题十分突出,加之近年来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等因素,使得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和基金运作极易出现风险。为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调整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对现行参保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即由原来的6%调整到7%,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2.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做适当调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有规模的基础上,统一提高0.2%。
  3.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决定将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从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当提高。
  4.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本级参保单位缴费工资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5.参保单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执行在职人员标准并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二)大额医疗保险
  1.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筹集原则,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40元,其中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40元(含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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