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三项整治”工作力度。认真开展“粘土砖瓦窑、空心村、工矿废弃地”三项整治工作,严禁粘土砖瓦窑厂死灰复燃,搞好黄河滩区砖瓦窑厂的整治规范。土地复垦资金可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用中列支。要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土地复垦资金,加大土地整理力度,搞好拆除后的粘土砖瓦窑厂复垦和空心村、工矿废弃地的整治,拓宽发展建设用地空间,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四、加强土地利用的动态管理,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十五)积极盘活存量用地。各地要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对城镇建设用地中批而未供、空闲、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价,建立可利用土地数据库。积极开展城市存量土地挖潜与“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依法盘活。
(十六)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处置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十七)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依法办理,除政府确定的改制企业实行腾地置业外,若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
(十八)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不符合集约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严格土地执法,加强监督检查。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统筹引导全市投资发展方向,搞好建设项目审核,严格核定和落实投资规模。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并严格规划的执行。监察、公安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