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将空闲、闲置土地和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纳入储备。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九)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巩固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治理整顿成果。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建设项目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行政处罚及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到位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和立项手续,且办理了农转用、征用手续的,按照补办时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地价等新的标准,计算和缴纳有关土地规费,补办土地供应手续。
三、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十)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定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二)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居民点整理。加大“空心村”整治和“迁村并址”工作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地推进小村向大村集中,农村向城镇集中,通过合村并点,实行社区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