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各类建设项目的供地,应符合国家土地产业政策和供应政策,严格执行《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项目实行禁止供地,对限制类的项目实行有限制条件的供地,从土地供应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四)认真执行国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应符合国家制定的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和省国土厅、省发改委联合编制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落址在省级开发区和市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其他区域按省规定执行。投资规模低于7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5%。
(五)全面实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方案,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排斥公平竞争。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六)积极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和支持工业项目向工业集聚区集中,大力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十大类项目必须进入多层标准厂房,不得单独供地。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免征建设配套费;对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建设配套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
(七)加强住宅用地管理。优先确保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用地,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管理,除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外,其他单位不得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