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七条‘除政府确定的改制企业实施腾地置业外,若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的规定”已被: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土地例行督察整改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1日)停止执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汴政〔2008〕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不足,当前又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不断提高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用地保障能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抓紧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用地,切实提高规划执行的刚性,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和统筹作用。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城市规划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应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之内。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廉租房用地。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加强建设项目预审,严格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二、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