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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汴政〔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紧紧抓住国家和全省的政策机遇,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农村公路的发展,对推动我市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更好的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市、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的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责任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监督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县(区)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辖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
  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辖区内村道的日常养护。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目标管理,确保农村公路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并造成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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