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40分) | 1 | 二氧化硫排放量 | 15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5分,完成目标的60%以上得9分,完成6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20%加2分,最多加5分。 |
2 | 化学需氧量 | 15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5分,完成目标的60%以上得9分,完成6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20%加2分,最多加5分。 |
3 | 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 10 | 1、行政区域内流域、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城市人口聚居区二氧化硫和地表水COD,主要河流进出口断面,主要湖泊、水库COD),6分;
2、主要污染源二氧化硫和COD达标排放情况,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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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措施落实情况(60分) | 4 | 减排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10 |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6分;
2、建立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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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减排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4 | 1、减排目标逐级分解,2分;
2、开展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减排指标,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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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 10 | 1、违法违规排污企业关停和治理情况,4分;
2、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2分;
3、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情况,2分;
4、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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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减排投入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 11 | 1、建立减排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4分;
2、减排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重点工程减排项目实施情况,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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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减排技术推广情况 | 6 | 1、实施减排技术示范项目,3分;
2、组织推广减排产品、技术和减排服务机制,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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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完成情况 | 3 | 完成的得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10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7 | 1、出台和完善环境保护法配套政策法规等,3分;
2、开展减排执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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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减排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9 | 1、按要求建立总量减排工作档案,2分;
2、加强减排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4分;
3、完善减排统计制度并充实减排统计力量,1分;
4、开展减排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减排奖罚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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