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根据《通知》中《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环发〔2007〕124号)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盟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即上述3项中的任何一项未通过考核,则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二)考核程序
每年2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自治区统计局、经委、环保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节能由自治区经委牵头、减排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节能和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盟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和减排的考核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通过”)和“超额完成”的盟市,结合全区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盟市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该地区的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盟市,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盟市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2.盟市减排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附件1:
盟市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目标(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措施(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20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9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8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
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3 |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政策法规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