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各地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1.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我区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6%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3.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统计,由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负责组织调查。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4.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我区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0%左右,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5.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
(1)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
(2)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7〕183号)精神,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全区公路运输行业的各企业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内统字〔2008〕10号)要求,准确、及时地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提供依据。自治区交通厅及各盟市交通局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共同完成调查任务。
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能源消费统计,分别由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民航系统(包括民航、机场、油料库等)、其他地方铁路公司和交通部门负责提供全区及分盟市能源消费统计报表。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和调查频率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部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
(3)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四)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城镇居民生活用能、农村牧区居民生活用能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五)需要建立的其他能耗统计制度
1.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2.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3.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4.建立健全节能降耗指标统计制度。针对重点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建立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