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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发〔2008〕18号 2008年3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统计局制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体系实施细则》、自治区环保局制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实施细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盟市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经委制订的《内蒙古自治区5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四个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我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四个细则”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区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主要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自治区统计局、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区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纳入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加大对节能减排“三个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保证“三个体系”的建设费用和日常费用,为深化节能减排工作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要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技术服务等系统,充实必要的人员,强化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各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节能减排信息系统,满足节能减排形势不断变化对数据和基础信息的需要,为政府决策和企业节能减排提供信息支撑和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体系实施细则
(自治区统计局 二○○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能源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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