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安置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精心组织实施。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接收单位为退役士兵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检查接收单位是否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类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及待分配时间是否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计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三是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承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四是进一步明确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五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成功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自治区有关文件中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真正享受到各项政策优惠。
2.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按时、足额、一次性领到经济补助金。此外,要适度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以鼓励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
3.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就业平台,为他们就业提供服务。
(三)扎实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多种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地方财政比较紧张的地区,自治区在经费上将给予适当补贴。
(四)认真做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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