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高等院校财务、基建、采购、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建设厅参加。
(十六)积极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强化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施政过程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在全区积极开展以机关作风建设为重点的效能建设工作。制定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厅、政府法制办参加。
四、坚持纠建并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十七)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不履行、不遵守环保法规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环保事件的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顾群众生命安全的失职渎职行为
自治区环保局牵头,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检察院参加。
(十八)切实纠正和查处一些地方滥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强行征收征用土地和征收程序不规范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建设厅参加。
(十九)坚决查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确保民生保障资金的安全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厅参加。
(二十)坚决查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确保民生保障资金的安全
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二十一)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扶贫救灾资金,确保民生保障资金的安全
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审计厅、政府纠风办、扶贫办参加。
(二十二)认真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等问题,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
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牵头,自治区发改委、建设厅、信息办、精神文明办、工商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五、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