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禁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向下属单位和企业借用小汽车,坚持刹住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不良风气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国资委参加。
二、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八)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年-2012年工作规划》,努力完成惩防体系建设各阶段工作任务,强化惩防体系整体构建、专项构建、行业构建,促进反腐倡廉治本抓源头工作的深入开展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策研究室、发改委、政府调研室、政府法制办、监察厅、国资委参加。
(九)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继续清理“小金库”,严格非税收入的使用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过程中“减、免、缓”等行为的监管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审计厅、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后评价制度,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监察厅、政府金融办参加。
(十一)进一步推进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全委会票决制和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改革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巡视办参加。
(十二)健全司法机关接受外部监督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纪委、监察厅参加。
三、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十三)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健全并认真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策制度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政策研究室、党委巡视办、直属机关工委参加。
(十四)继续深入开展巡视工作,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在对盟市进行巡视的基础上,对自治区直属厅局、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高校逐步开展巡视工作,并继续向旗、县、区延伸
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巡视办、国资委、教育厅、审计厅、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