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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开封市林业生态市建设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实现我市林业生态市建设目标,调动各方面参与林业生态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林业厅制订的《河南省生态县建设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惩对象为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 奖励
  完成年度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依据开封市林业生态建设综合考核结果,排列县(区)名次,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五县第一名100万元,第二名80万元,第三名60万元,第四名40万元,第五名20万元;五区第一名30万元,第二名25万元,第三名20万元,第四名15万元,第五名10万元。
  对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镇),市政府每年评选出前10名,授予开封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乡(镇)荣誉称号,奖励乡(镇)政府20万元。
  市政府每年评选出30名先进个人,授予开封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享受市劳模待遇。
  2008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100万元,生态区50万元。
  2009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建设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80万元,生态区40万元。
  2010年完成林业生态县(区)目标,经省验收合格的,奖励生态县50万元,生态区30万元。
  第四条 罚责
  对没有完成年度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至2010年底,仍未达到林业生态建设目标的县(区),将对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
  已实现林业生态建设目标的县(区),2012年底以前出现滑坡的,将追回所有奖项,并予以通报批评。
  凡不按照上级规定落实林业生态建设资金的县(区),将根据其资金落实情况,按同比相应调减省、市投资。
  第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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