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非法行医和非法接生的打击力度。各地要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社区(村)干部、社区责任医生、公共卫生管理员(联络员)等作用,加强摸底调查和信息报告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接生活动,保障母婴安全。
(四)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计划生育管理。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力度,发现流动人口孕产妇要及时核查生育证明,并落实信息通报职责。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产妇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并帮助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五)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服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由村(社区)干部、计生协管员会同服务员、公共卫生联络员、包片民警、社区责任医生共同负责流动人口孕产妇相关情况摸底、信息收集及报送的职责,建立工作程序和台帐。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管理干部和公共卫生管理员上报基层信息的工作职责,并按相关政策和要求,帮助落实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管理措施。
四、规范服务,不断提升流动人口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水平
制定医疗保健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职责和任务,落实各项服务措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分娩定点救助医院管理。定点医院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外来流动孕产妇提供方便、廉价、安全的住院分娩服务。要加强对各接生医院的管理,严禁推诿、拒收流动人口贫困孕产妇。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孕产妇的保健管理,把流动人口孕产妇真正纳入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对象,建立保健卡册和管理台帐,按卫生部《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办法》规范服务,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率。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与社区、乡镇计生、卫生管理人员的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孕产妇动态。要实行追踪制度,引导其进行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是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动孕产妇管理和服务的实施办法,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的母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