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孕产妇的母婴安全,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流动人口孕产妇是一个特殊群体,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管理和服务,是政府关心弱势群体、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体现,是实现我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构建海岛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强化责任,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和服务职责
流动人口孕产妇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实行属地化管理与户籍所在地管理相结合的保健服务管理模式。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强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督查,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将流动孕产妇管理工作列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市、县(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者,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的组织协调职能,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孕产妇服务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流动人口孕产妇属地化管理职责到位。
(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流动人口孕产妇围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和可选择服务项目。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服务的收费办法和减免措施。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情况,负责建立和管理流动人口定点分娩救助医院。充分发挥社区责任医生作用,加强摸底调查,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待孕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情况。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孕产妇孕情信息,并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