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三日
舟山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浙江省计划免疫接种门诊规范》要求,履行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免疫规划工作,将流动人口的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及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免疫规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 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各级公安、教育、城建、人口计生、工商、街道、社区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第二章 流动人口儿童调查和预防接种证、卡管理
第五条 全市建立和健全流动人口儿童登记接种制度。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应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