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
各县(区)、市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交通设施、桥梁、隧道及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委牵头组织实施。
(四)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消防支队牵头组织实施。
(五)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委、市航管局、舟山海事局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
(六)船舶修造、民爆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实施。
(七)建筑施工领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城建委牵头组织实施。
(八)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电力公司牵头组织实施。
(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利围垦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水务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农林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民航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以前文件规定与上述工作分工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实施步骤和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31日前)。各牵头单位要加强与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抓紧制订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意见。各县(区)、市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时间安排、排查范围、隐患治理要求等向社会发布,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隐患的自觉性。各牵头单位制订的工作意见,各县(区)、市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请于3月3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