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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意见
(舟政办发(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但是,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仍大量存在,一些重大安全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结合舟山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着力整治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考核指标,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对象和范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船舶修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水务、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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