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办法。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08年3月底,市教育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城管局、环保局、交通局要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公开。
(三)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定载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强化内容保障支撑体系,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四)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五)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采取措施,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策咨询、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等。各级行政学院要把《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本级政府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三、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
建立开封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家保密局、市档案局、市行政学院组成。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县区、各部门要指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用社会评议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各级保密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