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培训。要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立志回乡创业的优秀农民工到省内外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学习锻炼,帮助他们拓展创业思路。要指导回乡创业农民工结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上岗前和在职职工技能培训。要将农民工回乡创办企业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组织实施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加强领导,努力营造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鼓励吸引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督查考核。各县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组织推动作用。凡涉及与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有关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涉及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广泛宣传鼓励支持回乡创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宣传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好典型、好经验,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做好回乡创业的评先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做出贡献的回乡创业农民工可以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
(三)营造良好环境。继续清理面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保护回乡创业农民工及其创办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对侵犯创业农民工或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农民工回乡创办的实体,在人才引进、劳动保障、职称评定、员工落户、子女入学、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平等对待。
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要把这项工作摆到培植经济发展增长点、招商引资着力点的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真抓实干,抓出成效,切实推动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