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要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废坑塘、荒滩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对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要鼓励其长期投资,妥善解决好规模用地问题。
(九)建立回乡创业基地。要积极发展创业园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商业街、商贸城等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鼓励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开辟农民工回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支持,积极开展回乡创业服务,扶持回乡创业人才,培育回乡创业群体,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集中经营、聚集发展。
(十)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要积极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公共服务,优化创业环境。要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的信息服务,及时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发布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要依托当地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帮助创业农民工同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建立经常性联系,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同时积极发展创业服务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为回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发、财务评估、信贷咨询等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现有的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农民工免费搜集发布项目信息,提供项目支持、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要为回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及时为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要积极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咨询服务团的作用,建立固定咨询服务场所,开设咨询室,进行定期和定向咨询指导服务,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创业者成立创业者协会,建立创业者互动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协会在交流信息、跟踪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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