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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放宽准入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四)简化审批程序。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创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手续,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加大扶持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安排农民工回乡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推行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鼓励扶持开发区建设资金、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资金及扶持高科技发展资金等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六)实行政策优惠。要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回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汴劳社〔2008〕11号);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民工申办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不再进行年度检验。农民工回乡从事农村个体经纪活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申请设立农村经纪登记的,免收注册登记费。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各种工商行政管理费。符合有关条件的,要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当地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提供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大力推行信用证制度、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加大对回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和贷款抵(质)押标准,积极给回乡创业农民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联合创业贷款一般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以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50万元以内。对当年新办的创业企业,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和实际招用人数,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贷款额度可放宽到300万元以内。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评估时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降低门槛,快速办理;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成立经济合作组织或创办中小企业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政策性开发银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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