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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08年度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通知

  (三)严把施工管理关。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把工程建设纳入项目化管理轨道,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规范有序进行。要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方案和合同进行施工,确保项目进度。要切实加强施工监理,经常性地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同时,要加强水源、道路、电力、通信、学校、卫生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适应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四)严把竣工验收关。所有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都要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工程,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程序,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测和复核的办法严格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在切实组织实施好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同时,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从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入手,加快建立防范和治理地质灾害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综合运用各种防范性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方针,在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开发所付出的环境代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按照《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严格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着力构建权责明确、开发与治理同步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及时有效。
  三、进度安排
  各县(市、区)的方案在2008年4月10日前编制完成,并报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备案;新建住房在9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11月底具备入住条件。地质灾害体治理和水源地建设项目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群众入住新居之后,旧村土地复垦及时开工。
  四、组织领导
  2008年是完成全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任务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切实做好今年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工作、如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对于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科学的态度、有力的举措,将这一工程组织好、实施好、完成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深入下去、靠前指挥,具体抓好工程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要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将工程任务逐一落实到单位及具体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国土、财政和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开展工作、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工程实施的强大合力。各地要倒排工期,把握进度,扎实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兑现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为加快全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山西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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