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2008年度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实施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省委、省人民政府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加快山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在2007年实施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基础上,2008年省人民政府继续将这一工程列入为人民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为确保今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集中治理100个地质灾害严重村,解决1.6万户、6万农民的住房安全问题和严重饮水困难。其中:避让搬迁工程112项、新水源地建设工程108项、地质灾害体治理工程13项、旧村恢复耕地(林地)5747亩,同时全面完成2007年度工程建设的扫尾工作。
二、工作重点
完成2008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目标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严把方案编制关。方案设计要进行实地踏勘,力求全面准确掌握有关情况;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方案制订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地质灾害的不同类型和危害程度,选择切实可行、费省效宏的工程手段。新村选址要靠近中心村镇,以降低搬迁成本、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方案论证要广泛吸纳各方面的专家参与,确保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科学合理。各市对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要严格把关,特别是对拟建房屋、水源工程、灾害体治理、旧村土地复垦等工程设计要严格审查,确保方案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当地群众承受能力。
(二)严把资金落实关。工程资金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受益群众适当负担。政府补助部分从各级财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省、市、县三级按照5:3:2的比例分担。工程补助标准按避让搬迁每人5000元、打井每米2000元、造地每亩5000元的标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分担比例和补助标准,结合2008年的工程任务量,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受益群众负担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收入较低、自筹困难的群众,要通过适当增加县级配套、集体筹资、企业帮扶等途径帮助解决。鼓励各县在不改变资金投向、不改变管理渠道的前提下,将教育、卫生、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的涉农资金捆绑起来,集中支持移民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