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政府绿色采购。由省财政厅负责,严禁政府各部门采购含CFC(s下标)、哈龙、CTC、TCA等ODS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上述ODS的产品。
  6.加强淘汰产品和含ODS设备维修、报废、回收的管理。在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导下,建立使用CFC(s下标)的再用设备的维修、报废制度以及制冷剂的回收、处置制度。对必要用途使用和原料使用CFC(s下标)进行申报、登记和监管。鼓励维修单位配备CFC(s下标)制冷剂回收设备。杜绝淘汰产品和设备转移使用。加强对含有ODS维修网点的监督,避免向大气直接排放ODS。
  (八)执法检查
  开展执法检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ODS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立足于建立长效ODS监管机制开展工作。
  1.建立省、市两级快速查处和市、县两级日常监管的机制。一般非法生产销售ODS案件由各市负责查处,重、特大案件或需要提供技术援助的由省领导组直接查处。省领导组对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工作进行检查。
  2.加强ODS执法检查能力建设。重点地区环保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迅速开展对执法人员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现场检查方法、ODS监测分析能力建设等工作。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组织实地演习,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的实战能力。
  3.组织执法检查。省、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的化工、汽车空调、清洗、烟草、泡沫、工商制冷、家用制冷、气雾剂、消防等行业的CFC(s下标)、哈龙、CTC、甲基溴、TCA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环节进行排查,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和监控单位,强制淘汰ODS。
  4.公开处理ODS违法案件。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ODS行为。
  5.环保部门设立12369举报热线,接受群众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的举报,按照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6.环保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存所有检查和问题处置的档案及资料。
  7.2008年-2010年对列入监控清单的企业各市每年至少检查二次。
  (九)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1.加强领导。按照晋政函〔2008〕11号文件要求,各市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保护臭氧层工作的统一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护臭氧层的方针、政策、法规,有力推动ODS淘汰工作的开展。
  2.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ODS淘汰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日常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指导和检查工作进展,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建立推进ODS有效开展的管理机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环保局配合。
  3.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将ODS的淘汰工作目标和ODS淘汰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与奖惩。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环保局配合。
  4.纳入日常监察工作内容。省监察厅应将各市的履约工作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配合省领导组对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及时督查督办,保障ODS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监察厅负责,省环保局配合。
  5.及时汇报阶段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将所承担的阶段性工作情况每季度向省领导组办公室汇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