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省、市两级申报登记制度和ODS生产和消费企业数据库及信息系统。
5.编写调研报告。2008年9月1日前,各市要将CFC(s下标)使用行业调研报告、哈龙保有情况调研报告、TCA、CTC使用调研报告和HCFC(s下标)生产和使用调研报告报省领导组。
(五)组织培训
2008年4月由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编写培训教材,组织举办ODS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组织开展ODS淘汰政策、法规、规定、履约目标、实施方案和进度考核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履约责任意识。
2.组织开展ODS相关行业现状调研培训班,由各级负责调研任务的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参加,主要培训调研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和数据库建设等。
3.组织开展ODS管理工作和执法人员培训班,由各级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参加,主要培训ODS申报登记制度、监督管理规定、执法检查方法和检测技术等。
4.组织开展与ODS相关行业企业岗位人员培训班。由相关行业企业岗位操作人员参加,主要培训ODS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范等。
5.鼓励基层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在线培训系统进行学习、完成课程学习人数不少于200人。如缺乏在线培训条件,则用其他培训方式代替。
(六)宣传教育
2008年4月开始,广泛开展提高公众保护臭氧层意识的宣传活动。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请省委宣传部配合。
1.广泛张贴《通告》,以各种形式宣传ODS淘汰工作新闻发布会和省电视台对省领导组主要领导的专访。
2.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开辟专栏,宣传国家ODS淘汰政策法规、《通告》、实施方案、配套政策、各地工作进展动态以及保护臭氧层科学知识。报纸刊发每月不少于两篇,电视播放每月不少于一次。
3.利用“4·22”地球日、科技活动周、“6·5”世界环境日、“9·16”国际臭氧日等,开展由省领导组负责人参加的保护臭氧层淘汰ODS的科普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省领导组年内举办一次保护臭氧层大型宣传活动。
4.省领导组办公室编写ODS淘汰工作动态简报。
(七)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把保护臭氧层工作作为重要职责之一,把对削减ODS的监督管理纳入污染控制管理工作中,并确定专人负责。
1.生产管理。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淘汰时间表要求,对发现非法ODS生产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使用管理。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淘汰时间表要求,除正常维修、原料、必要用途外,监督管理本地区ODS的使用。对发现的非法使用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维修、原料、必要用途ODS使用进行备案。
3.销售管理。禁止销售CFC(s下标)、哈龙等ODS产品,相关部门联合进行销售网络和大型商场监督检查。
4.建设项目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禁止CFC(s下标)、CTC、TCA、甲基溴、哈龙等ODS生产和使用项目新、改、扩建。在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时加入对ODS审查的内容。坚决杜绝ODS生产设施的建设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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