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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流通行业
  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配合。禁止销售含CFC(s下标)、哈龙的产品;销售用于医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的全氯氟烃及含全氯氟烃等的经销单位必须申报登记,每月向本行政区环保局报告一次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销售网点和大型商场执法检查等。
  (3)消防行业
  由省公安厅负责,省环保局、省质监局配合。制定非必要场所禁止配置哈龙灭火器的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使用哈龙灭火器;对现存的哈龙用户进行登记,与国家建立的哈龙银行联系进行回收。
  (4)泡沫行业
  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建设厅配合。淘汰使用CFC(s下标)作为聚氨酯软泡、聚氨酯硬泡、自结皮泡沫和聚烯烃泡沫等行业的发泡剂。
  (5)制冷行业
  制冷设备制冷剂包括CFC-11,2,CFC-13,CFC-114,CFC-115,HCFC-22,HCFC-142b,HCFC-123,R502、R406A等ODS,制冷设备产品包括冰箱、冰柜、冷饮机、展示柜、冷库机组、家用空调、商用空调、中央空调、汽车空调和热泵等。
  家用制冷行业: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配合。禁止销售用CFC(s下标)为制冷剂的冰箱、冰柜等家电产品。
  工商制冷行业: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工商局、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配合。禁止生产销售CFC(s下标)为制冷工质的制冷压缩机及相关产品;登记管理大型商用空调、中央空调、超市展示冷柜、冷库等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下标)作为制冷剂的制造企业和压缩机生产企业;禁止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CFC(s下标)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设备,此项规定纳入建设部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汽车空调行业:由省商务厅负责,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CFC(s下标)类制冷剂,不得将CFC(s下标)类制冷剂排入大气。
  制冷维修行业:省环保局负责,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配合。制定制冷维修行业CFC(s下标)销售、使用、回收管理规定。
  使用CFC(s下标)类制冷剂的制冷维修企业,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定期报告销售、使用情况;持有制冷维修资格的单位,应配备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禁止将CFC(s下标)和HCFC(s下标)排入大气,或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制冷设备报废时要先将其中的CFC(s下标)类制冷剂回收;交通部门加强汽车空调维修企业使用CFC(s下标)类制冷剂维修活动的管理。
  (6)气雾剂行业
  由省药监局负责,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质监局配合。禁止使用CFC(s下标)为普通外用气雾剂和消毒及器械用气雾剂的潜溶剂、推进剂和消毒保养剂。
  (7)烟草行业
  由省烟草专卖局负责,省环保局、省质监局配合。禁止卷烟厂将CFC(s下标)用于烟丝膨胀剂。
  (8)清洗(溶剂)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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