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山西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山西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
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哥本哈根修正案)、《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中国全氯氟烃/哈龙加速淘汰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省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英文缩写为ODS)淘汰政策、法规,建立全省淘汰ODS的长效机制,全面完成我省2008年至2010年的履约任务。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开展全省调查,分级建立ODS生产和使用数据库及企业信息系统;加强管理,建立健全ODS申报登记、核查和监管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履约目标实现;提高地方政府和公众的履约意识,培养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履约队伍,形成省及各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具体目标:
1.开展全省ODS生产和使用现状调研,摸清家底,分级建立ODS生产和消费数据库及企业信息系统。
2.完成我省阶段性履约目标。除国家允许生产和使用之外,全面禁止全氯氟烃(CFC(s下标))和哈龙,到2009年底淘汰甲基氯仿(TCA)、四氯化碳(CTC)(用作非消耗臭氧层的原料用途除外)。
3.建立维修、原料、必要用途ODS使用的申报登记和监管制度。
4.根据国家淘汰ODS政策、法规,完善地方配套政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5.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培训,提高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的履约意识。
6.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履约队伍,形成省、市协调配合,各级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探索可持续履约途径。
三、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政策制定
1.根据国家发布的各项ODS淘汰政策,研究制定并发布《山西省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与ODS相关的消防、清洗、烟草、泡沫、工商制冷、家用制冷、汽车空调行业、CTC生产及化工助剂、气雾剂、制冷维修、甲基溴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贯彻《通告》的配套政策并负责落实。
(1)生产行业
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工商局配合。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或引进生产、使用CFC(s下标)、CTC、TCA、甲基溴、哈龙等ODS的建设项目;禁止现有企业生产含上述ODS的产品;使用ODS的生产企业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