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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在大中城市县城和乡镇新建改扩建500所中小学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坚持“牢固、实用、够用、安全”的原则,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新建校舍最低使用寿命须在50年以上。大门、廊道、楼梯等重点部位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
  (四)坚持方便学生就近入学。校址应选择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较为便利的地方,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三、资金安排及使用
  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市、县人民政府筹集。省级安排补助资金1.19亿元(其中:省财政厅安排69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安排5000万元),对全省每个县(市、区)分别资助一所新建项目学校,每校资助100万元。各地要合理确定市、县资金分担比例,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对于财力确有困难的贫困县,市级政府要帮助解决。要将新建、改扩建500所学校的资金和农村中小学校维修改造、“两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四、 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全面负责学校建设各项工作。各级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并落实应承担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工程专户的设立、应承担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工作。
  (二)确保资金安排到位。省级补助资金将及时下拨,市、县两级政府也要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防止出现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要加强对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工程资金预算单列,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的现象发生。
  (三)建立公示制度。所有的项目学校,都要统一挂牌,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监督人员姓名镌刻于项目标志牌上便于群众监督;把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列入政务公开之中,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各市、县和项目学校要定期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通过简报等形式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四)认真落实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捐资助教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6〕52号)精神,对中小学校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减收或免收;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中小学校建设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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